中華慈雲志工隊-組織章程

壹、總則
第一條:社團法人中華慈雲慈善利生推廣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 為鼓勵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志願服務工作人員(以下簡稱志工) ,協助本會推展各項服務,特訂定本辦法。

貳、招募
第二條:本會視需要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招募志工,招募消息刊登於本會網站、Facebook、志工人力銀行或報章雜誌等新聞媒體。
第三條:志工條件:凡年滿十八歲以上,身心健康、具有服務熱忱者
第四條:招募程序:
    一、報名登記:網路報名或親自本會填寫報名表。
    二、面談講習:包括認識本會、說明志工服務之相關事項、自我介紹及工作安排等。
第五條:志工任期為一年一聘,得每年連續聘任,聘任日期從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參、工作服務項目
第六條:工作項目包括:
    一、支援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    二、個案訪視、關懷服務及行政工作。
    三、其他相關服務工作。

肆、勤務規則
第七條:志工任選固定時段或輪值每月到會服務一次以上。
第八條:志工值勤須知:
    一、 志工需依排班表準時出勤,若排班時間無法前來服務,須事先調班或請人代班。
    二、 志工無法如期出勤服務時,須向各組組長請假,並請組長紀錄於「志願服務出勤彙總表」,或請同仁代為填寫。
    三、 志工補班時,請與組長聯繫,選擇人力缺乏時段補班。
    四、 服務時段之簽到簽退時間需確實簽到退,服務結束請務必簽退。
    五、 遇特定活動支援及緊急人力調配或其他特殊情況,志工請盡力前來服務與支援。

伍、訓練與輔導
第九條:本會訓練包括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。
    一、 新進志工於加入志工隊後,需完成志工基礎訓練及志工特殊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書,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志願從事本會服務志工,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協助申請服務紀錄冊。
    二、 本會不定期舉辦相關專業訓練研習或講座。
第十條:本會安排之訓練課程,志工應儘量參加,無法參與者,需事先請假並列入志工管理紀錄。

陸、福利
第十一條:參加本會可享有下列福利:
    一、每年團體聚餐一次。
    二、當天服務時數滿三小時,提供用餐。
    三、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團體傷害保險。
    四、優先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及課程。

柒、考核與獎勵
第十二條:值勤情形、到勤穩定性及工作態度等均列入年終個人續任的參考,績優者年終予以表揚。
第十三條:志工考核獎勵程序如下:
    一、每月彙整志工出勤記錄、值勤服務狀況及特殊優良事蹟,本會於每季及年終考核時進行考評。
    二、每年考核作業於年度志工大會前三週完成,供安排表揚作業。
    三、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值勤狀況,本會定期辦理考核獎勵作業,並於年度志工大會或公開場合表揚之。志工獎項及獎勵標準另訂之。

捌、解聘
第十四條:志工有下列情形者,得予立即解聘,並需繳回志願服務證與志工背心;同時個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需自行擔負相關法律責任。確實遵守本會
    一、 品行不端、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,經查屬實者。
    二、 怠忽職責、工作過失,情節重大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者。
    三、 未經本會同意,私自以志工隊名義與外界協商或決定任何事項,發生損害本會名譽或其他不適任本會志願工作者。
    四、未經本會核准,無故缺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,連續二個月以上或請長假超過三個月時,即通知辦理離隊或由本會逕予除名。
第十五條:志工每年辦理年度續任考核,但若有下列情形者,則不予續聘:
    (一)全年服勤未達三十六小時者。(會議、研習、旅遊及訓練活動非服務者該次不列入服務時數)
    (二)違反服勤規定或不當行為經本會屢次規勸而未能改善者。
第十六條:自請離職或解聘之志工需繳回本會志工證。
第十七條: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